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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禁止非法进入贵州宽阔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告

发表时间:2026-06-09 11:35 来源:贵州宽阔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字号:[] [关闭] 视力保护色:

为强化贵州宽阔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(以下简称保护区)保护管理工作,高质量推进保护区建设,维护保护区生物多样性和珍稀野生动植物栖息地安全,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》(以下简称条例)(国务院令第830号)规定,现就进入保护区相关事项通告如下:

一、分区管控

保护区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,实行分区管控。(具体区域范围、管控分区以依法批准并公布的范围和保护区规划为准)

(一)核心保护区:为保护自然保护区开展的调查监测、生态修复、管护巡护等活动,科研观测、基础测绘、文物和其他文化遗产保护、防灾减灾、应急救援活动,以及国家机关依法履行执法职责确需开展的活动;原有居民必要的生产生活活动,以及确需保留、无法避让的已有重要基础设施的运行、维护、改造;必须且无法避让、以生态环境无害化方式穿越地下、水下或者空中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;为维护国家安全、实施国家重大战略确需开展的活动,以及无法避让的国家重大项目建设;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活动。

(二)一般控制区:核心保护区允许开展的活动;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且无法避让的重要基础设施的建设、运行和维护;古生物化石调查发掘,基础地质调查,战略性矿产资源远景调查和规定范围内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;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的野化、繁殖,非破坏性的标本采集活动;与自然保护区保护目标一致的人工商品林抚育、树种更新等森林经营活动;科普宣传、生态旅游、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活动;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活动。

二、准入要求

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,严禁擅自进入保护区依法禁止或者限制进入区域。

确需进入保护区开展调查监测、科研、生态旅游、科普宣传、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活动的单位及个人,须提前向保护区管理局报送书面申请、活动计划、人员车辆信息、安全保障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,取得同意后进入。另依法需要办理行政许可、审批、备案、报备或者征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,应当依法向有权机关办理。

在保护区开展调查监测、科研观测、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,未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活动成果的,由保护区管理局责令改正,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

三、法律责任

(一)在核心保护区内开展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外活动的,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没收违法所得,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;造成生态破坏的,责令限期修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,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(二)在一般控制区内开展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以外活动的,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没收违法所得,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;造成生态破坏的,责令限期修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,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(三)损毁、涂改、遮挡或者擅自拆除、移动保护区界碑界桩、电子标识等界线标志的,由保护区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、采取补救措施,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;造成损失的,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

(四)进入保护区的单位、个人不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的,保护区管理局有权予以劝阻、制止;构成扰乱公共秩序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。

(五)造成森林草原火灾、危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、破坏生态环境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四、附则

保护区内原有居民和经批准进入保护区的单位、个人,必须严格遵守保护区各项管理规定,自觉履行森林防火、环境保护、野生动物保护等法定义务,不得从事任何危害保护区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活动;同时切实做好个人人身安全防护,因违反法律法规、保护区管理制度或者活动管理要求造成损害的,依法承担相应责任。

鼓励社会各界对违反本告的行为进行劝导和监督举报。联系电话:0851-26231979。

保护绿水青山,守护生态家园,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。恳请广大群众及各单位自觉遵守保护区管理规定,严守管控边界,恪守生态保护义务,共同守护自然保护区生态本底,共绘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画卷。

贵州宽阔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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责任编辑:宽阔水保护区

主办:贵州宽阔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联系电话:0851-2623197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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